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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到的历史人物白胤谦[1/2页]

清初情缘 闪善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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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启七年(1627年),白胤谦中举人,崇祯十六年(1643年)中进士,选翰林院庶吉士。入清后授内秘书院检讨,历侍读学士。清朝顺治二年(1645年),改内翰林秘书院检讨,次年任顺天乡试副考官、会试同考官。顺治五年,任内翰林弘文院侍读。次年,任内翰林弘文院侍读学士。顺治十二年,任内翰林秘书院侍读学士、内翰林国史院学士、武会主考官、武殿试读卷官。顺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擢升吏部侍郎,顺治十四年(1657年)四月,升刑部尚书。顺治皇帝亲政之后,为加强皇权,注重刑法,颁布《大清律》;但惩奸除恶,惯用重典,常常不以法律而加重治罪。白胤谦独认为:“开国规模,宜崇宏大,务以宽平佐圣治。”所以他凡事都小心谨慎,无论在公堂或是在私宅,律令之书未尝离手,大小案件都依法处置,不敢有丝毫失当。就在白胤谦升任刑部尚书不久,南北科场案发。北闱顺天乡试同考官李振邺、张我朴因受贿将考生王树德、陆庆曾等录取,被判处死刑立斩,没收家产,父母兄弟流放尚阳堡。南闱江南乡试虽然舆论大哗,但未确指行贿受贿人具体姓名。白胤谦认为案情尚未查实,人命关天,恐怕冤枉了无辜,有待进一步认真推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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