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时,临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张小勇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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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请问你找哪位?”听筒里传来了一位女工作人员的声音……
……
“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勇违反操作程序,致使被害人张小花跳车身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辩护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小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
第三百章张小勇案一审[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