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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章郭松劳动争议案的仲裁[1/2页]

远古荒原 李贵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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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三年七月四日上午,临海县劳动争议仲裁院依法开庭审理郭松申请劳动仲裁一案。
      独任仲裁员夏四方主持仲裁。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临海老公鸡酒店有限公司工作十年来,兢兢业业,但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导致申请人无法继续工作。故此,请求裁令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判令被申请人临海老公鸡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十万元。”郭松的代理律师朱正浩正襟危坐,正色地读着申请书。
      “我公司与申请人签有终身不得解除合同的协议书,另外还有申请人终身对技术保密的协议书。因为临海老公鸡的公鸡烹饪技术,是几位董事的合作研究成果,属于公司商业技术秘密。申请人一旦与我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就有可能被其他单位聘用,就有可能泄露我单位的商业秘密。故此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小张律师答辩道。
      “请申请人举证?”夏庭长指令道。
      “申请人向法庭举证两组证据,一是拖欠工资的明细表。二是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相关邮件、邮资证明。证明申请人已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寄送给被申请人了。”朱正浩边说边将相关证据递交给了仲裁庭。
      “请被申请人质证?”夏四方又将上述证据递交给了张小宝律师。
      “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对方的观点。具体质证意见同答辩意见。”张小宝接过证据翻了翻,然后说道。
      “请被申请人举证?”夏四方不动声色地说。
      “就是我们刚才在答辩时所说的两个协议书。”张小宝恭恭敬敬地将两份协议书递给了夏庭长。
      夏四方认真看了几分钟。然后又是不动声色地将两份协议书向申请人郭松扬了扬。
      郭松走上审判台,接过证据转交给了朱正浩,朱正浩接过证据,认真地看了十多分钟,然后抬起头来:“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企业都无权将职工终身和本企业捆绑,限制职工的择业权!”
      “下边进行法庭辩论?”夏四方道。
      ……
      云滨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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