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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于科举制的察举制度[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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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西周实行“世卿世禄制”(凭借宗法血缘关系,以官爵世袭的一种制度。)。到春秋战国时,统治阶层改革旧有制度,更为了富国强兵,破格任用一些地位低下而才干出众的人。战国时期出现“军功爵制度”(按军功赐爵的一种制度。),又兴起“养士”之风,招揽有才干、善言辞的人才,不论出身,为国君、诸侯服务。到秦代则以“辟田”(开垦田地从事农业。)和军功为选官依据。但这些都不是完备的选官制度。
      到了汉代,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察举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也叫“选举”。汉高祖刘邦首下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察举制”先河。惠帝、吕后(二人执政时间为公元前194-前180年)诏举“孝弟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
      汉代察举制度,严格地说是从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开始,他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
      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随着考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后更发展成“科举制度”,这一制度实行了1,300年之久,成为中国重要的选官制度。
      名词解释:
      察举,主要是指在汉代实行的一种自下而上选拔人才的制度。察举就是考察以后予以荐举的意思。朝廷根据不同的需要设立各种科目,指定有关的官员担任举主,依照规定贡上相应的人才,经朝廷检定后给予录用或升迁。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虽把中国统一起来,但是秦朝只有短短15年的国祚,其间实行“中央集权制”,地方行政则实行“郡县制”。从公元前206年到公元220年,是汉朝(包括西汉及东汉时期)的天下,长达400余年。在这期间里,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官员,主要是用“察举”的办法产生,即由地方长官在自己管辖区内考察选拔人才,按照一定的科目和标准,向中央政府推荐(举),再经过适当考核(察),授予官职。
      汉代正式实行察举制度,是在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当时有一位大思想家董仲舒,奏请汉武帝实行固定的选才办法──规定每个郡国要向中央推荐一名“孝廉”。汉武帝接受了他的建议,公布了具体名额分配和科目要求。从此,察举就成为汉代主要的选官制度。到魏晋南北朝,这个制度仍在推行,但主要是通过九品中正制的选举形式,察举制度已非当时主要的选才办法。
      汉代实行的察举制度,除按照举期分类,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外;还有诏举、岁举与特举的区别。
      诏举
      诏举是皇帝因应某些特别事件发生而下诏选拔人才的制度。其特点是:
      一)不定期;
      二)多数是在发生天地灾异的年代才有诏举;
      三)指定选拔某种科目的人才。例如:汉成帝二年(公元前19年),发生水旱灾害,皇帝下诏举“敦厚有行义能直言”之人。
      岁举
      岁举,规定地方郡国每一年都要向中央推荐人才,主要是举“孝廉”。有人数上的规定,即按各郡人口多少,举一至两人不等。这一办法是在汉武帝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确定的,使察举“孝廉”有了制度上的保证。
      特举
      特举,实际上是指特定或特别指定的科目,也称“特科”。其中最重要的是“贤良方正”,于汉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才下诏开此科,目的是发掘有识之士,并授以官职。这一科目,一般也是在发生天象异常或自然灾害后才举行。此外,还有明经、至孝、勇猛等科。
      西汉-察举制的形成
      察举是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主要方法。“选”的对象为没有官职的读书人,“拔”的对象是下级官吏。按规定,他们都必须是品德高尚、学识才干出众的人。
      由下而上推举官吏的办法,在秦代已有,但作为完整选士制度的“察举制”,则是在西汉时期才开始确立。汉高祖刘邦(公元前206-前195年在位)虽是“马上得天下”(靠打仗而夺天下)的,却深明不能以“马上治天下”(治国不能靠武力)的道理。所以高祖在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诏求贤,辅佐帝业。
      汉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在即位第二年就下诏,说:“天下治乱,在予(自己)一人,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这便是察举制度的开始。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下诏,举贤良能直言极谏,“对策者百人,唯(晁)错为高第”。这里说明当时不但有了考试(对策),而且还有等第区别,显示此时察举制度已趋成熟。
      汉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诏举士,规定非治儒术者不取,董仲舒取为上第。这正标志着察举制度的完备与正式确立。这时候,汉朝的统治者已从初期的与民休息、清静无为,转为积极进取,确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法治绳之,达到了学术思想、政治体制、知识分子三位一体的结合,使中央集权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1、先声-高祖诏举三老
      刘邦(公元前256-前195年)在与项羽的“楚汉战争”中取得胜利,建立汉朝,即西汉(公元前206-公元8年),他当上了皇帝,是为汉高祖(公元前206-前195年在位)。刘邦和他的谋士鉴于秦朝国祚短速,“二世而亡”,思考如何能长治久安。起初,刘邦瞧不起儒生。儒生陆贾与他谈《诗》、《书》,他说:“我马上得天下,《诗》、《书》有什么用?”陆贾说:“马上得之,不能马上治之”,治国不能靠武力。后来刘邦采纳了萧何、曹参的“清静无为”、与民休息的治国方略,使乱纷纷的局面得以稳定。
      早在刘邦立国的第二年,曾下令“诏举三老”,就是要求选拔年龄在50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者,协助地方长官推行政令。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又下诏,把选拔人才的事情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刘邦了解选拔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对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性。他命令郡国向中央推荐人才,记录他们的“行”(品行)、“义”(仪表)、“年”(年龄)。要求郡国按一定标准推荐人才,开启了汉代察举制度的先河。
      2、形成-文帝诏举贤良
      汉代在惠帝(公元前194-前188年在位)、吕后(公元前187-前180年临朝执政)时期,均曾下令诏举“孝弟力田”,可免其徭役,或厚加赏赐,让他们“为民表率”,做乡官。这是汉高祖(公元前206-195年)“诏举三老”的延续。
      汉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二年,第一次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文帝因为这一年发生两次日蚀,他深信这是因为上天对他施政的不满警告,所以文帝希望通过下诏求才,“以匡朕之不逮”。
      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再下诏,要求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并由皇帝亲自考试──“对策”。对策的内容有四项:“朕之不德,吏之不平,政之不宜,民之不宁”。这一次晁错被选为高第,升迁中大夫。
      文帝的两次诏举,明确订立了举荐制度,有了科目,有了考试办法,也分出了等级,这标志着察举制度正式形成。不过,当时科目仅有一种,没有固定的期限,也没有人数的规定,所以制度还未臻完备。
      3、确立-董仲舒应策
      汉武帝时代(公元前140-前87年),察举成为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
      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诏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举主为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丞相卫绾上奏说,被举之人“或治申(即申不害)、商(即商鞅)、韩非、苏秦、张仪之学,乱国政,请皆罢”,不是儒学出身的都不取。这说明以儒学为正统,从这时开始确立。这实际上是武帝的意见。
      董仲舒是此次被察举者之一,由汉武帝亲自策问。董仲舒认为治理天下,要靠皇帝的德政,不是靠天;并提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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