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婚,不就很好吗?”
我笑道:“这是属于我自己的事,我知道该怎么处理,谢谢你的好意。其实,也是一个笑话,我几时想到要复婚?好不容易才把婚离掉,我会想复婚?!”
老刘摆起了脸色,说:“假如你不愿意告诉我们你在外面的地址,单位,我们就认为你和伊清还有来往。那么,我就可以让组织出面调查。还有,不同意伊清的离婚。”
我也很不在乎地说:“当然,这是你们的权利。因为你们手里有权,又自以为是,你们高兴怎么办就怎么办。至于不同意伊清的离婚,那也是你们的事,与我有什么相干?哪怕这二十年过完了,我照旧还是我自己,你们不必这样可笑?还有什么事吗?没有的话,我要回去了。”
我笑着走出了商业局的大门,心里却很生气:这些人也真是管得太宽了?现在是什么年代,什么时候了?还来以前搞运动的那一套?而且,我是怎么想的,我在干什么,需要告诉你吗?我没有做违法犯法的事情,还怕你们吗?!
当然,这是在八十年代的中期,要是在七十年代的话,恐怕就没有那么好说话了,那个时候是帽子和着棍子满天飞的时代,不要说你有错,就是没有,也可能让你无缘无故地背上一个罪名的,所谓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就是这个道理。所以说,我和伊清都还算是幸运的。
申诉书
xx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红松,女,现年33岁,本县百货公司职工,家住红旗路23号。
被告:林xx,男,现年36岁,本县百货公司职工,家住红旗路4号。
申诉事项:请求依法判定林xx对其子林蛟蛟的抚养和财产分割。
理由:我于八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与被告林xx离婚,当时的情况是林xx无视我的人格,多次对我打骂侮辱,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离婚。但是,林xx为了离婚后能更好的创造条件再婚,就丧失人性地要挟我:“婚是你要离的,娃儿你带走,我不给抚养费也不会给财产,一分钱也不给······”当时,我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咬牙同意,含泪在离婚书上签字。这样,就形成了离婚没有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条件。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也给即将读小学的孩子带来很大的困难。
现在,为了确保孩子能够生存,能够读书,能够健康成长,我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不离子女,夫妻双方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孩子是双方所有,有享受和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等条,特上书法庭,请求依法裁定其子林蛟蛟与其父林xx的财产分割,林xx对林蛟蛟的抚养,教育的费用问题的摊派。林xx即将再婚,为避免今后他再组成家庭所生育的子女为遗产而纠葛,是应该先解决这一合法而正当的要求的:
一:林xx和我是同级工资,每月四十五元。而我微薄的工资收入要付给母亲生活补助费每月十元,孩子现在寄养在姐姐处,每月付给生活费二十五元(读书费用除外),除了这两笔支出,我每月只有十元维持生活。(又怎么够生活?)请求法庭判决林xx付给孩子生活费每月十五元,让孩子能够生活的好一点,减轻我的压力。
二:我没有房屋,财产,离婚时寄宿在单位值班室,现在已搬回娘家。因家里人多屋窄,无力确保孩子的学习和教育环境,使他健康成长,请求法庭将林xx的自有房财产割断分给孩子。林有四间自有房,包括床,柜,桌,凳等生活用品一应家具俱全。
三:林xx的母亲在死时曾经留下遗言,将自己结婚时的金戒指,金子纪念章赠送给孙子蛟蛟,这是遗产,请求林xx如数付给。
林xx是孩子的生身父亲,没有理由不承担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而且在他即将再婚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不割让部分财产给孩子享受,请求法律给予公正的裁决。致
礼!
申诉人:李红松--1985年4月8日
申诉虽然交上去了,但林是不会拿出一分钱的,更不用说分割财产和拿出属于孩子的遗产了,我上门找他交涉,伦理,却遭遇了更大的羞辱,这就是人性?
爱情纪实文学【风雨人生】第三集--磨砺苦难--16[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