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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大和五年,汉州什邡fāng县百姓王翰,常在集市,每日获些小利。
     忽然暴死,过了三天又活了。
     他说:在冥司中看见有十六个人一齐被拘捕,十五个人散配到其他地方,唯独自己到了一司。
     看见一个穿青衫的少年,声称是自己的侄子,做了冥官厅子,于是就领他去见推典。
     又说是自己的哥哥,容貌都不象他。
     他的哥哥告诉他说:“有一头冤枉的牛,控诉你烧荒,烧死了它。又曾把竹子卖给杀狗的人作箜篌。杀死了两只狗,狗也控诉你。现在你的名字还没有注入死册,罪可以赦免,替他们作些功德的事”。
     于是翰想为他们设斋,以及给写《法华经》、《金光明经》,都

王 翰[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