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徽提出的第二个要求便是,四家签订协议,订立章程,采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这也确立了丹阳李氏在钱庄事务上和各家平起平坐的地位。
在事务的决策权上采用股东会监督的总管事负责制。但在日常经营权上,股东会不得干涉日常经营。但重大事务需经股东会表决,一致通过方可实行。且股东会任何一家对经营行为有疑问,可要求召开股东会寻求总管事解释。解释不满意的,可投票否决。
除总管事之外,其余三家各派出一人作为副总管事,分管存储借贷和汇兑三块事务。这三人的经营活动受总管事约束,对总管事负责。总管事则对股东会负责,禀报经营状况。任何一家股东都有查勘问询之权。
对李徽这样的制度上的安排,谢安王彪之等人倒是没有再提出另外的异议。这样的
第三八三章 积极筹备[1/2页]